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1978年4月22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安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45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000元;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123557.2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725元后,余款121832.20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尚有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680元未履行完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的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