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桂安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6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6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之法律规定。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泰安分公司根本没有承建理想佳苑项目工程,根据被上诉人起诉陈述的事实,本案不存在项目工程的施工事实,被上诉人是以无理由收取保证金为由提起诉讼。基于本案没有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涉及不动产方面的争议,因此,退还保证金的诉求应属一般民事纠纷,本案不适用不动产方面的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2、本案由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大大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广西玉林市,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山东省鄄城县,无论是上诉人或是被上诉人,到山东省鄄城县参加诉讼活动均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而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则可以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讼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其于2015年6月与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内部)分包施工合同》,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收取了其22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未组织其进场施工,亦未退还保证金。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归还工程保证金本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加盖有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公章的《劳务(内部)分包施工合同》一份及加盖该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两份。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鄄城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案涉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