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286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30************37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证号:11******46。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以下简称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韶关旅游投资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及被告韶关旅游投资公司委托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拍卖佣金57600元、交易费用17986元、双倍返还交易押金3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87000元;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3日,原告依据《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第47期拍卖会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物业招租竞价须知》参与涉案物业的招租竞价拍卖会,以120000元/月的成交价拍卖成交,并于当天缴清相关费用后,取得了成交确认书。至此,原告与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就租赁标的物业确定了名称、地址、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方式、运营方式及拍卖成交价等。双方关于该标的物业的租赁合同也已完成。按照《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第47期拍卖会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备注内容所述:“1.按现状整体出租,并且租赁(承包)合同第二页第五条中第一点所有资产(包括与之配套的水、电以及其他设备设施)原则上按照现状交付乙方使用。物业招租竞价须知第五条:本次竞价的标均以委托现状进行竞价,第六条:一经应价即表明竞租人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然而,在原告与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拟补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联络处明确表示,因为韶关旅游投资公司的授意,才导致他们不能按照涉案物业的现状出租,需要搬出物业内的资产再出租。说按照现状不可能签字,不按现状就可以,你愿签就签,不愿意签就拉倒。原告认为基于如下几点,原告遭受了重大损失:1、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等均写明了是“按现状整体出租”;2、原告亲自去招标的标的物处居住,对“酒店现状”进行了了解,所有酒店内的设备设施齐全;3、原告亲自去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了解咨询,该处工作人员也称是按照酒店现状交付;4、即至原告拍下标的物后,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才按照现状交付,并称这—决定是由主管部门韶关旅游投资公司说,所有费用一分不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该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的规定,原告认为,联络处不按照《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的约定交付拍卖标的,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损坏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特提出如上申请,赔偿五年(60个月)的经济损失。望予以批准。
原告为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底47期拍卖会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附件为物业招租竞价须知);2.拍卖成交凭证、成交确认书;3.缴费凭证;4.录音录像;5.通知。
被告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辩称:一、被告从未向原告收取押金,其主张被告退还押金无事实依据。二、原告在参与竞拍是曾交纳150000元竞租保证金,但原告在拍卖成交后未按照《物业招租竞价须知》《成交确认书》要求的期限与被告签订《租赁(承包)合同》,被告依据《物业招祖竞价须知》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三、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收取的57600元、韶关市********收取的17986元与被告无关,其应自行向收款人主张权益。四、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照《拍卖法》规定移交拍卖标的与事实不符。根据《物业招租竞价须知》《成交确认书》显示,本次拍卖的标的为物业租赁经营权,标的—的移交方式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鉴于被告已通知原告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但原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因此,拍卖标的无法移交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五、原告以租赁资产未能移交其使用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如前所述,拍卖标的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的权利,而并非取得合同所涉资产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原告如有损失,也是未能签订《租赁(承包)合同》造成的损失(即缔约损失)。原告在未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情况下,却主张赔偿履行《租赁(承包)合同》应当获得的利益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告诉请无理,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登记证;2.竞价公告、物业招租竞价须知、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租赁(承包)合同。
被告韶关旅游投资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不动产物业的权属人为珠海联络处,委托拍卖的主体亦为珠海联络处,被告并非拍卖合同的当事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韶关旅游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物业招租竞价须知》,内容为“受委托,我司将对香洲区拱北8处物业五年经营权进行公开整体招租。看样时间:8月17、18日;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拍卖时间:8月23日下午3时;拍卖地点:韶关市********.....竞租人资格、报名手续的办理及标的物详情请见《物业招租竞价须知》和《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具体资料可向我司索取或浏览韶关市********网...”。该通知附件有三项,分别为《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物业招租竞价须知》、《珠海酒店承包合同》(即《租赁(承包)合同》)。
《物业招租竞价须知》第五条注明,本次竞价的标的均以委托现状进行竞价,竞价的最后成交价不包括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并须支付的佣金和交易服务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第六条注明,竞租人应在竞租前索取资料和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资料不足部分,竞租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如还有异议,必须在2017年8月18日下午5时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问题将不作解释和回答),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租的,责任自负。一经应价即表明竞租人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竞得标的后竞租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在竞价成交后再提出误差异议的,成交价不作调整,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均与委托方和我司无关。第七条注明,竞得人必须在竞价会结束之日起的7日内(遇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将佣金交至我司指定账户,并还须向韶关市********交纳交易服务费。竞得人交清了上述款项后,方可持银行缴款凭证到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领取《成交确认书》。逾期未付清者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第八条注明,待所交款项全额到账后,竞得人持《成交凭证》和银行缴款凭证到我司领取《成交确认书》,凭《成交确认书》于5个工作日内前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签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前往产权单位缴纳,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成交的权利,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九条注明,资产承租权竞价成交后,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按资产现状移交使用,具体以相关说明为准(有关的数据仅供参考,实际值与参考如有误差,成交价不作调整),租赁方式、租赁年限及免租装修期注明为酒店旅业(大楼二至五层)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他资产以租赁的方式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不设免租装修期。第十条违约责任部分注明,竞租人必须对自己的竞价行为负责,如不遵守竞价有关规定或者弃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作竞租人违约,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其中第二款内容为:在成交后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
《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中详细列明了竞价标的,其中包括珠海市**************、珠海市**************、珠海市***************、珠海市********酒店首层北侧第一间、珠海市********酒店首层北侧第二间、珠海市********酒店首层北侧第三间、珠海市********酒店首层北侧第四间、珠海市********酒店首层、珠海市********酒店二至五层,上述房产及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1886.85㎡,竞租保证金为15万元,认定月租金为70820元/月,租赁期限为5年。该清单备注部分注明竞价标的按现状整体出租,对租赁方式、租赁年限及免租装修期注明为酒店旅业(大楼二至五层)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他资产以租赁的方式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不设免租装修期。
《租赁(承包)合同》(即前述《珠海酒店承包合同》)关于资产的交付使用,第五条第一款有注明:“所有资产(包括与之配套的水、电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原则上按照现状交付乙方使用”,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约保证金后生效”。该合同有三项附件,但其中的附件3《移交的设施设备清单》并未发布在该拍卖公告中。
《拍卖成交凭证》显示:2017年8月23日,***取得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上述香洲区拱北8处物业五年经营权,成交价为12万元/月,买受人***在该成交凭证中买受人及买受人名称处签字捺手印,拍卖机构**拍卖有限公司及韶关市********加盖公章。同日,**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原告在拍卖中竞得涉案物业五年经营权,拍卖成交价为12万元/月,确认书中有明确说明“请于2017年8月31日下午5时前向韶关市********支付交易服务费17986元,向我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按成交价一年租金4%计算)即57600(不包含在租金中),并持《成交凭证》、有效身份证和交易服务费银行缴款凭证到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领取《成交确认书》;于2017年9月7日前在办公时间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前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签订承包合同。如买受人自愿放弃成交的,请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5时前向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提交《自动放弃承诺书》,届时将按规定取消买受人资格,并按违约处理,所缴款项(含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取消买受人资格,按照违约处理,所缴款项(含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在买受人处签名确认。
2017年9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向***发布书面《通知》,告知其在上述竞价中应于2017年9月7日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因***对《物业招租竞价清单》中“按现状整体出租”条款提出异议,双方对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约定签约期限延期至2017年9月20日,但2019年9月20日双方就该条款问题仍未达成一致,致使合同未能签订,根据《物业招租竞价须知》有关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将终止***的竞得人资格。
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称,在2017年9月7日,原告到现场自行核定本案的标的物现状,并没有与我方及招租的工作人员对现场有疑问的问题提出异议,甚至和现场人员发生冲突,原告方在投标前已经对标的物现状有异议。根据《物业竞价须知》第六条,原告对于标的物的现状如有异议必须在2017年8月18日下午5时前提出,未咨询或者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租的,责任自负。我方要求原告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在原告提出资产现状的范围时,原告主张一些设施设备应属于现状的范围,但我方之前发布的《竞价须知》第四条表明了酒店有原承租人在内,对于一些临时使用的,由原承租人投入的资产不属于竞价范围内。我方明确告知原告应先按招标须知的第八条签订,如原告认为我方存在违约行为也应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关权利。本案不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以履行合同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而拒绝签订合同,因此拍卖标的无法移交的责任在原告。在签订合同后被告才向原告交付资产,若存在交付不能或交付存在瑕疵问题也是《租赁(承包)合同》的违约行为,与是否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无关。
韶关旅游投资公司称,其在2020年1月才接管案涉资产,此前资产由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独立管理,韶关旅游投资公司没有义务促成原告和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之间签订合同。
原告称,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是被告不按承诺在签订合同后按现状整体移交,所谓物业整体现状是指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时的现状,包含了物业的所有资产,即房屋及房屋内的所有设施,包括空调、电视、床铺。《竞价须知》仅表明了原承租人有优先权,但未明确表明已有承租人,即使有承租人,承租该酒店前,韶关酒店也属于正常经营,理所应当包含相应设备设施。原告在竞租前实际了解酒店现状,酒店正常经营包含了相关的设备设施,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排除相关设备,整体现状当然包含相关设备,并非原告临时要求增加。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明确提出所谓的整体现状不包含招租公告发布时的设备设施及空调、彩电、床铺等,被告不同意将设施设备整体出租,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物业招租竞价须知》中已经陈述本次竞价的标的均以委托现状进行竞价,一经竞价就表明竞价人接受资产一切现状。原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未签订合同是在履行其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即原告明知合同签订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拍卖成交以后由于被告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在拍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应由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和韶关旅游投资公司承担,拍卖时原告交的押金已经转化为签订合同的定金,因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的原因未签订承包合同,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并承担相关拍卖费用和拍卖佣金。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开庭情况,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故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及陈述审查认定本案事实。
本案中,各方对原告参与由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委托竞拍涉案物业,并签订《拍卖成交凭证》、《成交确认书》的事实均无异议,涉案《物业招租竞价须知》、《租赁(承包)合同》等证据均显示,涉案物业的出租方为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形成拍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韶关旅游投资公司并非合同主体,不应就本案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未按现状移交,但《物业竞价须知》第六条注明,竞租人应在竞租前索取资料和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资料不足部分,竞租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如还有异议,必须在2017年8月18日下午5时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问题将不作解释和回答),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租的,责任自负。一经应价即表明竞租人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竞得标的后竞租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告在明知公告内容的情况下自行入住酒店,未在竞拍时向被告方及拍卖公司充分了解涉案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范围就进行竞拍,并在竞标成功后按拍卖方的要求缴纳了拍卖佣金57600元,交易费用17986元,且对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原告在竞标时未提出异议并签订合同,视为自愿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非必然包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原告若对移交范围有异议,可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未按现状移交,其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应向原告返还拍卖交易押金、交易费用、拍卖佣金的诉求,原告与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委托的拍卖公司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原告应按照成交确认书及时签订租赁合同,《成交确认书》载明原告“应于2017年9月7日前在办公时间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前往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签订承包合同。如买受人自愿放弃成交的,请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5时前向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提交《自动放弃承诺书》,届时将按规定取消买受人资格,并按违约处理,所缴款项(含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取消买受人资格,按照违约处理,所缴款项(含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有违约责任。”原告未履行按时签订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韶关政府珠海联络处承担退还押金、赔偿拍卖佣金及交易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另,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拍卖行为造成损失2187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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