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4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被告: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莱斯大酒店贵宾楼一层31号至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3日,原告参与涉案物业的招租竞价拍卖会,以120000元/月的成交价拍卖成交。原告与联络处就租赁标的物业确定了名称、地址等,双方关于该标的物业的租赁合同也已完成。然而,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拟补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联络处明确表示,因为被告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意,才导致他们不能按照涉案物业的现状出租,需要搬出物业内的资产再出租。但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等均写明是“按现状整体出租”。联络处不按照《物业招租竞价标的清单》的约定交付拍卖标的,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原告合法利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中均未显示韶关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有任何关联,因此原告无权以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系原告主张被告未能交付承租合同权益产生争议,鉴于委托拍卖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所在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拍卖成交地在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韶关市浈江区,因此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有通过虚列被告方式规避管辖规定的嫌疑,以此达到不当利益,故本案应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是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拍卖合同当事人,现有证据无法反映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本案拍卖合同的标的为被告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之一的珠海市韶关酒店主楼和位于珠海市香洲区**************、1**304房及珠海市香洲区***************的经营权,合同履行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本案涉案合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珠海市香洲区,故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珠海联络处、韶关市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