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241号
申请人:重庆德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30号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92539N。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申请人: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116562847。
法定代表人:黎绍华
第三人: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26-7、26-8、26-9、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030XE。
法定代表人:黎洁。
重庆德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重庆德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渝0107执保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第三人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63号2-1的商业用房为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重庆德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保全置换后,本院作出(2020)渝0107执保196号执行裁定书对第三人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63号2-1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重庆德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第三人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63号2-1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