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初6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科技创业孵化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116562847。
法定代表人:黎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09410568Y。
法定代表人:黄大勇,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缓交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批准其缓交一半,但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胜泉
审 判 员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朝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