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3民初1261号
原告:***(又名**),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09410568Y。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116562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因此,本院依法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但其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余云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