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1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4000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案外人杨灵爱申请,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按破产程序向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施幼平 审 判 员 吴江龙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