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333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路238号第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16日出生,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A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浙江金西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92747.0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因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华市洋埠镇下**的工业厂房,该厂房系抵押权案件首先查封并由所在法院进行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及商业保险30112.37元,扣除执行费29112.37元,罚款1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笔录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3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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