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楼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9024号
原告: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4104412-3。
法定代表人:钱雪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浙江亿邦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章申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