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03号
原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技产业园3栋21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银杏路(县建设局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