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1462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辉,云南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
负责人:冉周春。
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福四路58号(财福苑A-1-1)。
法定代表人:谭江霞,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洪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65780元,减半收取计32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 波
审判员 任 格
审判员 王金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