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6062号
原告:浙江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章日佐,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五洲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金沙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坤,董事长。
原告浙江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五洲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嘉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