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1359号之一
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章日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玛莉,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政,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海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泽扬,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小挺
人民陪审员 陈其彪
人民陪审员 林金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卢之璐
代书 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