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4823号
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80905835。
法定代表人:章日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锋,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29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5903661。
法定代表人:王言旭。
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9.54元由原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世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