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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2177号
原告:深圳市**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文光路14号A栋(十六号孵化器)512。
法定代表人:赵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雨萌,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章日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深圳市**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廷能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其辉
代书记员郑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