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浙1022刑初352号
自诉单位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章日佐,董事长。
被告人*海鹰,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三门昌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温岭市。
自诉单位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单位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单位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已自动补缴第一期欠款并承诺年底再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控诉,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单位浙江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自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良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