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620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名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董营,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楼超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名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董营、上海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