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442E。
法定代表人:肖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金贸路种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0738797K。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市木洞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前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79901。
法定代表人:***,校长。
上诉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木洞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5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审查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2018年11月30日,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平
书记员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