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5246号
原告: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442E。
法定代表人:肖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木洞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前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79901。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木洞中学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木洞中学校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金贸路种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190738797K。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原告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木洞中学校(以下简称木洞中学)、第三人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建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第三人龙海建司于2018年6月29日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龙海建司破产已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破产受理法院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5246号裁定,裁定第三人龙海建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金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民辖终1333号裁定,裁定准许金鑫公司撤回上诉。原告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