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新盛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2272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442E。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肖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杰,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立洪,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新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Q3NR71。
地址:习水县温水镇文昌社区东新街农贸市场对面二楼67号。
法定代理人:冯甘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湘军,湖南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盛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