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因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545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辛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