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544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442E。
法定代表人:肖霞。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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