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执恢374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代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沧白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46131。
法定代表人:胡维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237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00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004,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执恢3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