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抗6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苍白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461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请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情形,以渝检五分民监﹝2020﹞508500000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越
审 判 员 叶 芳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艺馨
书 记 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