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474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351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3675774F。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徐晓洪,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晓洪、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9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晓洪、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仕兵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晓洪主动履行案款1000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车辆、于2019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晓洪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于2019年12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镇X街X号负X楼X号等9套房屋,重庆市巴南区XX镇XX街X号等6套房屋;于2019年12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晓洪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大道X号X单元X-X房屋。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其他不动产、其他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徐晓洪、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4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前述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审 判 员 刘瑞鹏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璐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