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385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确认,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但就现有证据而言,尚难以判定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对于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尚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2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叁级、市政公用工程叁级、土石方工程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叁级;木制品,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
根据(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863民事判决,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6297.50元及违约金35814.88元。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未能清偿,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不予受理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陈雪梅
法官助理 陶 蕾
书 记 员 谢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