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科技集团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4财保112号
申请人***(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盛宝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盛宝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0元财产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地慎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