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3民初14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79.71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渝XX雪佛兰牌车辆,注册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基本无价值,且未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被司法查封,且为多轮司法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足额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秦晓亮
审判员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建文
书记员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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