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0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