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保45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888X7。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九锅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03203964。
法定代表人:张前东,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锅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后因双方和解,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渝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小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甯 麟
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