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20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22号、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62194601。
法定代表人:李兴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江**,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5036C。
法定代表人:江勇,副总经理。
重庆市北碚区汇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3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9150元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91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三被执行人的存款、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2年3月24日限额冻结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权证号:XXXXX]房屋(有抵押),于2022年4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房屋(有抵押),查封期限均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北碚支行(账号XXXXX)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该银行账户的存款的冻结。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0元。本院已限制三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均不能处置。三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20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缪友梅
审判员 宋良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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