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907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川,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5036C。
法定代表人:江勇。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878E。
负责人:刘学。
原告**与被告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甘 文 杰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春莉
书记员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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