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6315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5036C。
法定代表人:江勇,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及支付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4674元,已执行兑现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0509.94元。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6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仕兵
审判员甘玲
审判员刘瑞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明浩
书记员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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