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66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5036C。
法定代表人:江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327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25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43932.2元,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等。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9月2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2021年10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凤X村XXX号香洲心城X幢负X层负X号房屋,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查封期限为3年。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未执行到位金额。
因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66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陈琼
审判员黄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渝
书记员王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