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恢21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澄江镇澄江路26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5036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执行人江**,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关于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领取的相应款项;向贵州舸***事务所寄送了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在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领取的相应款项的法律文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区缙云村代家院旅游用地被拆迁安置款、被拆迁产生的租赁款;继续查封封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区停车用房、**名下位于**区房屋、江**名下位于**区房屋、***名下位于**区房屋、***名下位于**区房屋(上述房屋部分经前案处置未能拍卖成功,部分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汽车各两辆(暂未控制到位)。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暂未执行到相关款项支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09执恢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艾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