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恢10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光村7号(天生派出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50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2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85067T。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33号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524572X9。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40540008。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百里**路***A栋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RTWXF。
负责人江**。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通泉路东侧***景花国二期G幢2**302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天之骄俊园D2幢1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95664925W。
负责人苟建国。
关于***与重庆顺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54245.78元及***行金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12月22日和2023年1月1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除扣划银行存款553.29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恢1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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