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德胜美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1931

原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5499室。

法定代表人:邓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胜美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1号院2号楼2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启领。

原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德胜美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美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9日立案。

荣威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德胜美誉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121 630元;2. 德胜美誉公司赔偿因安装、拆除不合格产品发生的工费32 853.33元。事实与理由:2018928日,荣威建设公司与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A5项目南楼公区卫生间翻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保修期满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修补任何缺陷或扫尾工作。由于承包人的设计、施工、工艺或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无偿进行返工、修复,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营业损失”。合同签订后,荣威建设公司与德胜美誉公司签订了《A5项目南楼公区卫生间翻新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荣威建设公司向德胜美誉公司采购座便器、水龙头等洁具及配件合计435 6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全部货款,德胜美誉公司提供的“材料、产品质量的内在各项物理及化学性能、指标必须满足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因供货材料质量不合格发生的二次返工费由供货人(德胜美誉公司)承担,并赔偿供货人相应的损失”,“因供货人所提供材料、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人承担,发生的费用也由供货人承担”。合同签订后,荣威建设公司于2018117日和112日将合同货款全部汇给德胜美誉公司。德胜美誉公司的货物安装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水龙头感应不灵敏、不出水、长出水、冷热水不均匀,马桶、小便斗出水不畅、釉面粗糙,不符合质量要求。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拆除更换,荣威建设公司多次通知德胜美誉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更换责任,可德胜美誉公司迟迟不履行,荣威建设公司只好拆除重新购货更换。按照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荣威建设公司共更换水龙头64套(单价195元)、座便器15套(单价2095元)、小便桶5套(单价2745元),换掉的货物价款合计121 630元,并发生安装、拆除人工费32 853.33元。此后,荣威建设公司又多次联系德胜美誉公司,要求其运走拆除的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并退款,可德胜美誉公司至今不理。综上所述,荣威建设公司认为,荣威建设公司和德胜美誉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德胜美誉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荣威建设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荣威建设公司的声誉。故荣威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德胜美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购货人荣威建设公司与供货人德胜美誉公司签订《A5项目南楼公区卫生间翻新工程采购合同》对双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下:“……如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采取向购货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购货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合同有排他性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荣威建设公司虽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南小街6号楼4403,故荣威建设公司住所地不在门头沟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文 利

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任昱坤
书  记  员   夏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