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3834号
原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499室。
法定代表人:邓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方家平,董事长。
原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荣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思敏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