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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0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好,男,1974年10月25日,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镇北***村52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域仕家19号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2号3**706室。 原审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中国铁建广场C座2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6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好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北京**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09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减少**好应当承担的支付金额2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好与**之间系合伙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合作”与“合伙”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专门规定“合伙合同”章节,对于合伙合同的概念、方式、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第九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作”概念与“合伙”不同,民法典对“合作”并无明确规定。“合作”关系中各方之间的紧密程度远不及“合伙”关系,合作各方是根据合作协议内容来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合作各方要对合作项目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期间提交的《协议书》中载明**好与**之间系合作关系,**签字的《***》亦清楚载明案涉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故案涉债务的承担者应为**一人,与**好无关。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德兴公司、**公司均述称认可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好、德兴公司、**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22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付,暂计算至2022年11月9日为6512元);2.判令**、**好、德兴公司、**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中,***明确其要求**、**好、德兴公司、**公司之间承担的责任为:要求**、**好、德兴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司自案外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案涉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精装修工程,并提供了**公司(分包人)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原件,载明:鉴于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公司提交了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劳务的全部工作内容发包给德兴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1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月31日。 德兴公司(甲方)又与**(乙方)签订《劳务班组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成立工程劳务班组;一、项目责任:乙方为本项目的负责人或收款人,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劳务工人管理、薪资发放以及交纳社会保险,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乙方招聘的工人与甲方不形成劳动关系,如乙方班组的工人发生任何工伤、人身损害,工人向甲方主张赔偿并获得司法或者行政机关支持的,甲方都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合同额为2974611.40元;本工程甲方收取乙方2%管理费(不含税);施工管理:现场管理,根据发包方要求组织人员施工,负责施工人员日常管理,并向甲方按月报送施工人员明细,工资标准及出勤记录;质量管理,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实行乙方负责本工程全部的质量责任;工资管理,乙方自行制定工人工资标准和考勤制度,报甲方备案,本项目工人工资采用以下方式支付:甲方收到工程款后,按乙方提供的工资表将工资汇入工人卡上,并交乙方一份工资发放明细;其他:乙方同意将本项目劳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应该及时发放工人的工资,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人无法按时领取工资,导致出现投诉、上访等事件,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发放项目劳务费,转而将该费用代乙方直接发放给工人。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与德兴公司均认可二者之间系**借用德兴公司资质从事案涉工程劳务。 后***组织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22年2月25日,**、**好签字确认了***施工的劳务费明细表,包括:工具补偿8050元、零工67个共计35550元、工程量及价格确认452195.3元,合计价款为495795.3元,双方经协商甲方共付乙方490000元整。**同时签字确认以下内容:工程款总计490000元、总付150000元、欠340000元,不扣质保金,2022年4月底付清。 ***为证明**、**好就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系合伙关系,提交了**、**好签订的《协议书》及《***》照片打印件一份,***称当时因未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施工农民工等前往当地建管处要求解决,**、**好向建管处出具上述证据材料,《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好与**共同合作施工的北京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精装工程项目,**于2022年5.6日自动撤出,合作期间借款100000元(2021年12.24日借于文江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用于工地生产,由**好负责还款本金。工人工资***等人工资280000元由**负责支付(约定2022年6月10日支付给项目部**好,由**好支付给***等人工资),借于文江10万元产生违约金利息**支付。此后该项目其他一切事宜皆于**无关。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好;2022年5月6日。《***》内容为:**承诺,***共计11人劳务费欠款28万元,于2022年6月10日支付给项目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由此而导致未履行劳务费未能及时支付兑现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承诺人:**;2022年5月6日。 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认可其与**好系合伙关系;**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案涉工程**好只是介绍给**,**为施工负责人,**好帮忙;德兴公司、**公司均称不清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系**、**好出具,该二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协议书》及《***》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协议书的内容能够证实,**与**好之间就案涉工程项目系合作关系,二人就欠付***劳务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劳务部分交由***施工,在***完成劳务后,为***出具劳务费确认材料,故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向***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向***承诺劳务费于2022年4月底前付清,***主张自2022年5月1日起支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主张的欠付劳务费诉请没有异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好、德兴公司是否应当对**欠付***劳务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主张的劳务费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第一,关于**与**好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均主张**与**好之间系合伙关系,**好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其系为**介绍工程,为**帮忙。**好就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提交的由**、**好共同签字确认的***劳务施工量及劳务费单据一宗以及二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具有合作及对***劳务费支付约定内容的《协议书》来看,**好对***劳务费的结算以及讨要工人工资的处理过程中均参与并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对***关于**、**好系合伙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好应对**欠付***劳务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关于德兴公司是否应当对**欠付***劳务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德兴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向**收取管理费,致使无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的劳务费无法及时足额获得清偿,德兴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要求德兴公司对**欠付其劳务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司提交的合同证据一宗可以证实**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故***要求**公司对其主张的劳务费承担提前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9元,由**、**好、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好与**之间是否为合伙关系,应否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关系是指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关系。**与**好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共同合作施工案涉项目,二人对***劳务班组施工的工程量及劳务费数额等内容共同签字确认,**好的上述约定及行为可以证实其与**之间系合伙关系,且**亦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对二人之间的合伙关于予以认定并判令**好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现**好主张与**之间系合作关系,而合作关系中各方之间的紧密程度远低于合伙关系,故不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但**好对其该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许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姣 书 记 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