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607民初2747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达某乙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达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季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达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季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523.07元;2.判令四季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0元(利息损失暂定10000元,实际损失以420523.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罚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四季某某公司负担。诉讼中,长达某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四季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67523.07元,返还履约保证金5.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长达某乙公司与四季某某公司就四季某某公司开发的春风满城项目样板区外墙保温工程签订了《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由长达某乙公司承包1-16#单体外墙保温涂料及1-16#楼庭院围墙涂料的施工工程。双方同时对工程单价、建材品牌、施工期限、付款节点等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长达某乙公司欲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因四季某某公司其他单项工程的施工班组未能完工,无法提供长达某乙公司所需的施工作业面,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后于2018年6月25日正式进场施工,四季某某公司也按照付款节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11月9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长达某乙公司申请进行验收,但因四季某某公司的工程相关手续问题迟迟未组织验收。2018年12月10日、2019年7月30日,因案涉工程合同外工程,双方签发两次签证单,产生增量工程用工劳务费15750元。2019年10月8日,经双方就案涉工程合同内工程量进行确认,四季某某公司应付用工的合同内工程款总计895040.35元。上述两项工程款合计910790.35元,但四季某某公司仅向用工付款490267.28元,尾款420523.07元经多次催要,四季某某公司推脱不付。 四季某某公司辩称,长达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季某某公司不应再给付工程款,四季某某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1、长达某乙公司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四季某某公司多次通知催促,长达某乙公司至今仍没有进行有效维修整改;2、长达某乙公司施工严重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约定法定违约责任;3、长达某乙公司至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提供竣工资料,没有负责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属于根本违约;4、长达某乙公司虚假陈述,通过其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至今四季某某公司已经给付工程款544267.28元;5、根据合同第4条4.5.4明确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等额合法有效发票,根据长达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只提供了544267.28元的发票,可见长达某乙公司已经认识到四季某某公司不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否则依据常理早已为四季某某公司开具发票。6、长达某乙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四季某某公司保留再依法依约追究长达某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29日,四季某某公司与长达某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载明:2.2、承包范围:春风满城样板区1-16#单体外墙保温涂料及1-16#楼庭院围墙涂料(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检验、验收、保修等全部内容)。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图纸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全部责任及风险),施工项目所用材料的检测费用,外墙系统(保温及涂料)检测费用以及完成该分项工程一切费用。4.1、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为106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4.4、(4)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额的5%,合同签订前需向甲方提供足额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前递交。4.5、付款方式:4.5.1本合同无预付款,保温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付至保温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70%;保温及涂料工程全部施工完成支付至保温及涂料已完成工程量的80%。4.5.2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的结算款作为质保金。余款自通过首批小业主交房之日算起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4.5.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暂定合同总价5%的现金做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房使用,双方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处罚部分(如有)后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4.5.4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但当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价款的95%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本合同结算额的剩余额度发票,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应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八、合同工期要求:工期:合同总工期60日历天;8.1、施工工期为6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按期完成春风满城样板区外墙保温至装饰面工程保温及涂料工程的供应、施工、验收等工作;8.2、乙方应根据工程情况提供供货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条件的附件,乙方应按计划进货、施工,保证按工期完工、验收、交付。8.2、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原计划完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栋楼3000元/天的违约金;8.3乙方逾期完工超过十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5000元/楼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完工之日。九、施工验收。9.1、样板墙验收:在工程全面展开前,乙方应按甲方指定位置施工样板墙,经甲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且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在样板墙的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乙方的保温体系或施工工艺存在缺陷、施工质量、进度难以保证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2、材料检验验收:(1)每次材料进场时乙方必须提前通知报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中文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经甲方、监理公司及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卸货使用;(2)复试检测,EPS保温板、粘结砂浆等重要材料必须按照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取得合格的复试报告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3)当甲方及监理对乙方所用材料怀疑时,在共同见证下抽样送检,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条款追究乙方相关责任;9.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完成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经甲方、监理公司及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单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9.4、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含细部节点处理大样图)、隐蔽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各类产品证明书;9.5、乙方负责协调并通过保定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因政策变化为理由增加任何费用。十二、违约责任12.1、产品质量责任。(1)乙方所施工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能通过保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否则,乙方必须重新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影响。12.2、违约赔偿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完工。甲方、乙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处以罚金:(1)因乙方原因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楼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完工超过十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5000元/楼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完工之日。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完工和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十三、竣工验收及结算。13.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所有保温及涂料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经审查合格的5套竣工图5套竣工资料及电子文档一套(光盘),并按总包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因资料不符合总包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乙方负担;13.2、甲方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及时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造成修改的费用;13.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及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3.4、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经工程部签字)、结算汇总表、合同复印件、变革签证资料、造价汇总表;13.5、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甲方审定金额的5%(不含5%),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处罚,处罚金额为超出审定金额的5%部分的10%,则结算价款为本工程审定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十四、质量保修期14.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周年。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单签署次日起计。十七、履约保证金的扣罚。17.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17.3、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工期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加收违约金赔偿。案涉工程只有土地证。 关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前,长达某乙公司没有向四季某某公司提交暂定合同总价5%的现金做为履约保证金。2019年10月8日,长达某乙公司与四季某某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依据合同单价确认工程款为895040.35元。四季某某公司扣除1000元罚款、5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后于2018年8月30日向长达某乙公司支付420267.28元,2019年2月1日向长达某乙公司支付70000元。 长达某乙公司的工程负责人***于2022年3月22日网上信访,满城区神星镇人民政府答复“经我镇负责人与某乙开发公司联系,某甲公司资金紧张,无能力全额支付工程款,经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和你联系,建议你走法律程序,索要工程款……”。***又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11月21日网上信访,满城区神星镇人民政府均给予了答复。 本院认为,长达某乙公司与四季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信诺。本案因案涉工程只有土地证,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长达某乙公司完工后约一年时间双方进行了工程量确认,现距完成施工已经五年之久,且已经超过约定的工程质保期二年,长达某乙公司要求给付全部工程款并返回质保金予以支持。 关于时效问题。本案长达某乙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通过信访方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程序重新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增量人工费问题。双方对2018年12月10日工程签证单无异议,对工程签证单上的人工费2800元予以确认。长达某乙公司提供2019年7月30日工程签证单复印件(有***签名)并主张长达某乙公司工程负责人***拿着签证单找***签字、盖章,因过年签证单放在***处,***照相留存,后***将该签证单丢失。***表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要求看原件。该签证单虽然是复印件,但因有***的签名,且四季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否认长达某乙公司的施工,故对此工程签证单上的人工费12950元予以确认。上述两个工程签证单中的人工费共计15750元。 关于尚欠工程款数额问题。长达某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合计工程款为895040.35元,增量人工费15750元。根据四季某某公司扣除1000元罚款、5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后于2018年8月30日向长达某乙公司支付420267.28元,2019年2月1日向长达某乙公司支付70000元,认定长达某乙公司向四季某某公司交付53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元罚款;四季某某公司实际支付长达某乙公司工程款544267.28元。本案双方约定留结算款5%作为质保金,四季某某公司留质保金45539.5元(910790.35元×5%)后,尚欠工程款、增量人工费320983.55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53000元是否返还的问题。长达某乙公司向四季某某公司支付了53000元履约保证金,因长达某乙公司工程逾期,根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四季某某公司不再返还长达某乙公司53000元履约保证金。 四季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没有约定。2019年10月8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长达某乙公司请求自2019年10月8日起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 四季某某公司主张长达某乙公司违约,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主张违约金,属于抗辩;另53000元履约保证金亦属于违约金范围,如果四季某某公司认为53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长达某乙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增量人工费共计320983.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098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 二、被告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5539.5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8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保定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