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87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驰良,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988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止),另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66元,执行费334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另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与申请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石磊
人民陪审员  张占满
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君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