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026号
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曹旭才,经理。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驰创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王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 676 941.18元。后本院作出(2022)京011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 676 941.18元,期限一年。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认为(2022)京011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已就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足额冻结,故申请解除对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账户的冻结。经查,截至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已被本院足额冻结金额4 676 941.18元;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于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实际冻结166 115.0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冻结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已经满足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故,就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于中国民生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 676 941.18元,期限一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竞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