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127号
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大街1号1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三山新新家园四区2号楼1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曹旭才,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
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676941.18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676941.18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竞隆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