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7015号
原告: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442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560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山东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基本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7元,由原告北京星光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