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紫台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4023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金金宝经贸有限公司退休返聘人员,住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万科紫台7号楼2单元10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红(原告丈夫),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址同原告。
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紫台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李长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惠,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四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紫台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审判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被告万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惠、罗志敏,被告万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25 36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63
036元、护理费16 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 000元、器具费用4258元、鉴定费2450元,以上合计258
306.8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日中午13时50分许,原告从小区蜂巢快递柜取完快递进入单元门厅时,被地面铺设的装修保护贴纸拌到在地,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原告被送往航天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肘右膝外伤,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当晚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医院建议休假一个月。2021年6月2日原告在被告万科物业公司的陪同下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根据《民法典》的第1198条规定,被告作为物业公司系管理者,理应确保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维持地面的清洁,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但事发时,被告对破损起皮的地面未及时清理,导致原告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维诉请。
万科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已尽到装修过程中的管理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装修公司三个月的装修期间直至装修结束,装修公司未完全撤离之前,物业公司每日对装修现场进行巡逻检查,发现所铺设的装修保护膜破损,立即电话通知了装修公司负责人及时处理破损部位,故物业公司已履行管理义务、提示义务和告知义务,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是装修单位铺设的保护纸破损造成,与物业公司无关。三、根据三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有装修人及装修单位万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万博公司应对在公共区域内铺设的装修保护纸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装修业主因装修施工所需,对铺设的保护也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因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万科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万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并非共同侵权。首先,本案中,万博公司仅系小区一户业主的装修施工方。2020年10月28日后万博公司已经撤场,不再施工。而该事发地点的大堂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在明知万博公司装修内容已经完成,且我人员已经撤场的情况下,一方面不同意万博公司拆除保护膜,另一方面未认真履行物业对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职责,造成本案伤害事件的发生,应当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万博公司对事件无故意、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铺设保护膜的行为是由物业公司要求的,并且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也是物业公司进行的,万博公司只要接到保护膜破损的提醒,就会及时进行更换,确保公共部位不会被损坏。万博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装修完毕撤场,物业公司完全知情,但不同意万博公司撤掉保护膜,甚至在原告受伤后,物业公司仍不同意撤除。故原告的受伤完全是因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现场管理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所造成。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中午视线良好的情况下
,因其手里有快递而没有注意路面安全,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不同意原告及万科物业公司的主张。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向本院提交了监控截图及视频、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报告单、护理费发票、交通费单据、器具费票据及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万科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事发现场照片、巡查记录等证据材料;万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装修备案证、装修防护图片、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日中午13时50分许,***从其居住的丰台区万科紫台家园小区丰巢快递柜取完快递进入其所居住的7栋2单元门厅时被铺设在地面上的保护膜纸绊倒匍匐在地受伤。后物业公司拨打120急救车将***送至航天中心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左肘右膝外伤,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次日被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行手术治疗,共住院5天。经该医院诊断为尺骨鹰嘴骨折。出院建议:全休一个月。***支付医疗费25
362.86元,6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200元,并出具了发票。另支付器具费4258元。***后在万科物业公司的陪同下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伤是否造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6月24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所受损伤后果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2450元。***提交护理协议,证明其受伤后雇佣护理人员照顾其起居生活,护理时间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月工资5000元。并提交了支付护理费的转账记录,可显示每日护理费167元。***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其提交了返聘协议书,证明其被返聘到北京金金宝经贸有限公司,该协议约定返聘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返聘工资为每月5000元。同时提交交通银行的交易明细,该明细显示: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交易方式为代发工资,月交易金额5000元,2021年7月1日代发工资3300元。***对其主张的交通费,其提交了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汽车加油发票9张和出租汽车发票2张,金额为1637元。
本案审理中,万博公司对***所做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对***的伤残等级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做鉴定。经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于2022年1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偿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60-90日。万博公司支付了鉴定费。
万科物业公司主张其已尽到物业公司的提醒注意及巡查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一)其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9、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乙方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二)业主姚慧香在物业公司的装修备案表,装修施工证、装修备案证及万科物业公司与姚慧香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上材料上均显示计划工期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万博公司、万科物业公司、业主姚慧香均签名盖章。(三)万科物业公司对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意见提供了《关于7号楼2单元502户内装修的温馨提示》,其中内容为,服务中心会对装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对装修人员、物料的核查,并对其安全操作等内容进行检查。装修期限:2020年7月29日-2020年12月30日。该提示于2020年7月30日张贴在小区的信息栏内,并提供照片为证。(四)万科物业公司与装修业主电话录音整理材料。其中内容:业主:...我做完了这个事情,我都跟接您说了,我们的装修都完了,而且之前好久好久不进材料了,一直跟物业沟通过,说把这个大厅的撤了,需要的时候再铺上,咱不是不让吗?...我又跟工长联系了,工长说的意思是你们通知他们才能撤,还要跟我沟通,后面这个厂家安装、各个厂家都要做保护,我才能去安装这个事情,到哪有这样的事情啊?...(五)万科物业公司与装修公司负责人电话录音整理材料。物业:...保护如果说您这边退场的时候,我们会拿着这个合同,按照就是您装修协议签的这些协议,我们会有验收,所有的都合格了,没有违约,然后我们会给您说这个保护可以拆...。同时提交了物业公司对业主装修现场的巡查记录。
万博公司认为因物业公司不让其拆除地面保护膜,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施工人员与物业公司的电话录音,其中内容为:工长:我现在让师傅把它重新贴一下,你看,我还是那个建议,跟我之前的建议是一样的,我建议把那个公区的全部撤掉,知道吗?物业人员:现在不能撤,因为你装修你就必须做防护,甭管是公区还是你们所在的楼层、电梯、大堂这些都要做的...。工长:你听我说,公共区域是大家走路的地方,我不建议铺那地方,早就跟你们说过,我们运东西或者运材料,我们再把它铺上,运完以后我们再把它撤掉,你们不同意啊,您物业不同意,我又什么办法呢?是不是这个道理,对吧,我之前说过。物业人员:我的意思是撤不了。工长:行吧,那就这样吧...物业人员:你完成了,没有工人来了,你就撤,你没有完工,工人还得来,你就别撤。工长:开关插座、筒灯,我是撤还是不撤?你告诉我。物业人员:你装修没万事,就不能撤。...你所有的都装完了,不用来了,这就叫完事了...。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其居住的小区单元门大厅入门处被铺设在地面上的保护膜纸绊倒摔伤。本案的争议焦点,万科物业公司及万博公司应否对***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万科物业公司作为***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其物业服务内容不仅系对公用设施和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维修、管理和养护,还有对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在该小区有业主装修的情况下,万科物业公司依规要求装修公司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如大厅地面进行贴保护膜式的保护,对此未有不妥,但对贴膜后的环境影响及安全防护应有管理及服务的责任。万科物业公司在发现涉案中地面保护膜发生起翘、存在不安全因素前提下,却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被绊倒摔伤的事实,对此万科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万博公司作为装修的施工人员,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认定万博公司系受万科物业公司的安排及指定铺设的地面保护膜,万博公司应对其所铺设的装修保护膜纸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维护,即使万科物业公司未让其拆除,万博公司对起翘的地面保护膜亦应尽到及时检查、更换的责任。鉴于双方在***受伤的过程中,万科物业公司系管理及指导者,其疏于管理,故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万博公司放任了对其铺设的地膜的安全检查,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对万博公司抗辩***未注意路面安全造成摔伤,应自身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因万博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过错,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主张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医药费依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为25 36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住院天数,每日100元,为500元;营养费依据鉴定报告及***的伤情,酌定营养期为90日,每日50元,为4500元;护理费部分,依据鉴定报告及***伤情恢复情况酌定护理期为60日,住院期间6天的护理费依据实际发生的票据确定为12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根据***实际支付的护理费,确定每日护理费167元,护理费为10 218元;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依据鉴定报告确定误工期为4个月,根据其银行的工资流水,其每月5000元的工资收入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确定误工费为20 000元;交通费,考虑到***存在因伤就医事实,交通费酌定1000元;伤残赔偿金依据北京2021年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原告主张的163036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5000元;器具材料费依据实际发生的票据确定为4258元;对***自行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2450元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紫台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医疗费17 754.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7152.6元、误工费14 0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14 12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器具费2980.6元,合计163 712.41元。
二、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医疗费760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3065.4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48
91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器具费1277.4元,合计70 162.4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负担410元(已交纳);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紫台家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3210元,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军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