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7578号
原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肆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高聚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徐天龙,经理。
第三人:北京梦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724号-2。
法定代表人:赵如千。
原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高聚实业公司、第三人北京梦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