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
辰区西堤头镇东赵庄东赵新家园17号楼1单元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颖,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肆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万忠,经理。
被告:苏芝杰,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