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47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5726A。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三组团1#15#商业楼2幢2层203。组织机构代码33559030-5。
法定代表人:肖玉玲,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人健康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29725.96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肖玉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楚奇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