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复1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曙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昭珊,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
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安制衣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戴安制衣公司原审称,我公司不服平谷法院作出的恢复拍卖我公司租赁的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房产及其他地上物的决定,理由如下:一、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及地上物于法无据。我公司自2005年3月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签订涉案房产的土地租赁合同后,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申请执行人为我公司建成了涉案的房产。但该房产建设至今没有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未批先建,该房产及地上物存在的合法性尚待确认,我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也有待确定。因此该房产及地上物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在这种情形下拍卖涉案房产及地上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拍卖行为不停止,将会严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和异议人的相关利益,法院应等到规划部门对涉案房产及地上物予以规划以后再进行拍卖。二、评估的标的物仅为地上物,且评估价格过低,应当将土地价值考虑进去,申请执行人也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三、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有效期,法院依据已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进行拍卖,我公司不予认可。四、本案标的额较大,对异议人公司影响较大,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审查。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涉案房产及地上物的拍卖行为。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筑公司)称,我公司不同意戴安制衣公司的主张。涉案房产及地上物是被执行人拥有的合法财产,被执行人在当地建厂是经过区里同意的,有区里的会议纪要为据,被执行人提出的地上物未经区里规划部门批准,因此不能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戴安制衣公司参与了整个评估过程,都是经过其认可的。本案评估结论是经过摇号确定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评估价格低的问题。综上,我公司认为法院对涉案房产及地上物采取的查封、评估和拍卖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戴安制衣公司的异议请求。
平谷法院经审查查明,我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戴安制衣公司给付原告天地建筑公司工程款×××元;并同时给付二○○五年六月八日至二○○八年一月十二日违约利息×××元;给付二○○八年一月十三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欠款利息×××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被告戴安制衣公司应给付原告天地建筑公司工程款×××元的欠款利息,按基准利率7.8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生效后,天地建筑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平谷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平执字第2387号。2013年9月11日,平谷法院裁定查封了戴安制衣公司所有的建筑物即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的地上物。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京评(涉)字2014第207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将上述地上物的评估价值确定为×××元。后平谷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准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0时至2015年5月7日10时止。2015年4月28日,平谷法院立案受理了段振航对异议人提起的国有企业破产案。2015年4月29日,戴安制衣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中止执行(2013)平执字第2387号执行案件。后平谷法院依法中止了对该案涉拍物的拍卖程序。2016年1月29日,平谷法院依法驳回了段振航对戴安制衣公司提起的国有企业破产申请。段振航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请求。2016年6月12日,天地建筑公司向平谷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戴安制衣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平谷法院认为,针对戴安制衣公司提出的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及地上物于法无据的主张,平谷法院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戴安制衣公司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平谷法院有权查询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其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法律措施。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的地上物属于被执行人戴安制衣公司所有,平谷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于法有据。对于异议人提出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实施机构提出,由执行实施机构收到异议后进行甄别,并根据甄别结果分别移送执行审查部门审查处理或移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等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照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因此,戴安制衣公司提出房产及地上物的评估价值过低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平谷法院不予审查。关于戴安制衣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的问题,本案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期限是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在上述期间内,平谷法院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准备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并将拍卖时间定为2015年5月6日10时至2015年5月7日10时止。后因戴安制衣公司的债权人向平谷法院提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本案依法中止执行程序。至2016年1月29日,平谷法院依法驳回了戴安制衣公司债权人提出的的国有企业破产申请,后该债权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请求,该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2日,天地建筑公司向平谷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本案在有效评估期间内,标的物已经启动拍卖程序,由于出现法定情形,案件中止执行程序,评估报告有效期虽然届满,但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平谷法院出具说明函,称该公司受平谷法院(2013)平执字第2387号案件的委托,依法对戴安制衣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发高科技工业园区11号的地上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书》,现上述地上物之价格与出具报告之时的评估结论没有很大变化。戴安制衣公司也未提供上述标的物因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的证据,故对其异议主张平谷法院不予支持。戴安制衣公司认为需要重新评估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申请。针对戴安制衣公司提出的案件标的额及对公司影响较大,应进行听证审查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平谷法院认为,戴安制衣公司提出的异议案件不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形,因此对该案实行书面审理。综上,戴安制衣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平谷法院不予支持。
平谷法院裁定驳回戴安制衣公司的执行异议后,戴安制衣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戴安制衣公司称,请求撤销(2016)京0117执异17号执行裁定,终止拍卖行为,理由如下:一、拍卖的地上物是在租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上修建的,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产权证,该地块没有被政府审批为建设用地,我们认为权属尚待确认,不具备拍卖条件;二、之前作出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作出的,已超过有效期限,且该评估报告仅对地上物进行了评估,没有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三、本案复议期间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已停止拍卖措施。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
另查,本案复议审查期间,天地建筑公司与戴安制衣公司就本案执行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平谷法院已暂停对上述标的的拍卖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戴安制衣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谷法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符合程序规定。现复议申请人称拍卖的财产没有权属证明、不能拍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平谷法院已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复议审查期间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暂停拍卖措施,但此前作出拍卖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平谷法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戴安同达制衣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星
审 判 员 孙宏磊
代理审判员 李 畅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梦依